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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企業(yè)專利注冊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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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企業(yè)專利注冊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嗎?

作者:宿遷德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4-02 08:01:36

依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需要被授權才需要交納年費,而發(fā)明專利要通過實質審查才會被授權,所以在實質審查階段是不需要交年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發(fā)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fā)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專利年費的數額

年費的數額與發(fā)明創(chuàng)造本身的價值大小無關,而與專利種類有關也與繳納年費的年度有關。在3種專利中,發(fā)明專利的年費最高,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年費相同。例如,發(fā)明專利第八年的年費為2000元,而同期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年費為1200元。對同一類別的專利權來說,應當繳納的年費數額相同,年費的數額隨保護時間的延續(xù)而遞增,實行遞進制。例如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一至第三年的年費為每年600元,第四至第五年為每年900元,第六至第八年為每年1200元,第九至第十年為每年2000元。

年費的數額,應當根據授予專利權的“當年”是整個專利權期限的第幾年來確定。例如,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日為2000年3月1日,授權日2001年5月1日,那么在被授予專利權的時候應當繳納的是第二年的年費,而不是第一年的年費。次年繳納的是第三年的年費,依此類推。

專利轉讓合同歸于經濟合同的領域,可是又有別于一般經濟合同,有著其自身所特有的特色,現(xiàn)在就專利轉讓合同的特色做如下介紹:

(1)要注意專利與技能秘密的有用性。

專利的有用性首要表現(xiàn)轉讓的專利或許答應施行的專利應當在有用期限內;逾越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能秘密的有用性首要表現(xiàn)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大眾所知,是一切人的獨家一切。如果是已為大眾所知的技能,就談不上是技能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疑問。

(2)技能的有關狀況應當約好清楚。

專利技能是技能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能的有關狀況應當在合同中具體規(guī)則,便于實行。技能的有關狀況包含:技能項意圖稱號,技能的首要目標、作用或許用處,關鍵技能,出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能的內涵的特征,是有用的,一起也是當事人核算運用費或許轉讓費的依據。

(3)專利轉讓或許答應的規(guī)模。

轉讓技能或許答應別人施行技能,都應當清晰規(guī)模。合同中可供挑選的條款包含:專利轉讓的,觸及專利權人的改變,因而其規(guī)模及于全國;專利答應的,則要清晰在啥區(qū)域內可以運用該專利,逾越的即是違約;技能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當保密職責,其運用規(guī)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僅僅某個地區(qū)。

(4)轉讓費用的約好。

轉讓費用包含轉讓費和運用費。在專利轉讓狀況下,受讓人應當付出轉讓費。轉讓費依據技能可以發(fā)生的實踐價值核算,一般規(guī)則一個份額,便于操作。在施行答應的狀況下,則依據運用的規(guī)模和出產能力以及是不是是獨家等要素考慮轉讓費或許運用費的數額。受讓人未依照約好付出運用費的,應當補交運用費并依照約好付出違約金;不補交運用費或許付出違約金的,應當中止施行專利或許運用技能秘密,交還技能資料,承當違約職責。施行專利或許運用技能秘密逾越約好的規(guī)模的,未經讓與人贊同擅自答應第三人施行該專利或許運用該技能秘密的,應當中止違約行為,承當違約職責;違背約好的保密責任的,應當承當違約職責。

宿遷商標注冊公司可以明確:聯(lián)合商標只能屬于一個商標所有人,不能分拆轉讓;同時聯(lián)合商標中只要有一個商標被使用,即可視為全體聯(lián)合商標被使用。聯(lián)合商標可以分別獲得注冊,但其中每一個商標都不得單獨轉讓,而必須整個聯(lián)合商標一同轉讓,聯(lián)合商標使用許可也如此。

首先,商標注冊公司給打講解一下聯(lián)合商標是指某一個商標所有者,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注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lián)合商標。聯(lián)合商標以其中的一個首先注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標為主,稱為主商標,亦稱之為正商標,其余的則為聯(lián)合商標。

商標注冊公司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甲公司是一個生產化工制品的老企業(yè),其生產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場上有相當的認可度。因為公司擴建,把公司的不動產、設備和以“霸王”為核心的注冊商標(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兩個商標注冊后一直未用)作為無形資產用作貸款擔保,后由于企業(yè)內部管理出現(xiàn)問題,導致公司資不抵債,被法院宣告破產。為了清償債務,甲公司的資產被強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個注冊商標。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標權出售給丙公司,另外兩小商標出售給姚某的工廠。

就本案例而言,商標注冊公司認為有必要先弄清兩個問題:一是什么是聯(lián)合商標;二是聯(lián)合商標的轉讓限制。聯(lián)合商標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冊的幾個近似的商標或者在同類商品上注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注冊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標叫做“主商標”,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標。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

甲公司中以“霸王”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冊商標屬聯(lián)合商標,應根據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整體轉讓給貴廠或者丙公司。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無效。甲公司將“霸王”等聯(lián)合商標分割轉讓,已經違反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guī)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公司轉讓“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標的行為無效。

最后,商標注冊公司可以明確:聯(lián)合商標只能屬于一個商標所有人,不能分拆轉讓;同時聯(lián)合商標中只要有一個商標被使用,即可視為全體聯(lián)合商標被使用。聯(lián)合商標可以分別獲得注冊,但其中每一個商標都不得單獨轉讓,而必須整個聯(lián)合商標一同轉讓,聯(lián)合商標使用許可也如此。

文字商標的近似審查,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那么文字商標的近似審查是怎樣的?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fā)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3、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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